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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不明 保险公司不赔?
 
文章作者: 2008-07-04 16:46:07 【字体: 】【颜色: 绿

  在车辆事故保险理赔中,通常情况下,保险人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对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认定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如果公安交警部门无法确定事故责任,是否就可以免除保险人的赔付之责呢?回答是否定的!日前,雷波县法院宣判的一起车辆保险合同纠纷案就是一例。

  □案件回顾 

  今年44岁的向友昌,2000年后留职停薪自谋职业。2004年,向友昌买了一辆拖拉机,从事货物运输。2006年1月10日,向友昌在某保险公司西昌中心公司(以下简称中心公司)雷波县代办人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80000元,司机座位责任险10000元。期限为一年,向友昌支付保险费4760.46元。

  2006年4月7日,向友昌驾驶保险车辆从雷波县城出发,为美姑县柳洪电站一施工队运送材料。当晚10时许返回途中,经省道307线403KM-100M处时,车翻下300米高的悬崖掉入金沙江中,向友昌跳车受伤。事发后,向友昌及时通过电话向雷波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报警,同时又向中心公司雷波县代办人报告事故。

  次日,交警大队、中心公司经办人赶赴出事现场,立即组织人员打捞事故车辆。由于地处悬崖,几经打捞均无结果。2006年5月17日,雷波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就此作出“无法认定成因及责任”的认定。

  向友昌收到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后,及时向中心公司雷波县代办人报送了有关材料,同时填写了《机动车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等待理赔。但中心公司迟迟未予答复。向友昌不断的与中心公司有关人员联系,希望能够尽快处理。然而,向友昌经过两年的追寻,始终没有结果。

  2008年2月,向友昌向雷波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中心公司依合同规定承担保险赔付责任,赔偿其车辆损失59840元,人身医疗费266.80元,合计60106.8元。

  审理中,中心公司称:保险人接到报案后已于10日内口头答复了向友昌,不予理赔。其理由是: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原告的口述不合逻辑及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

  法官试图调解,未能成功。

  2008年5月28日,雷波县法院就向友昌之诉作出判决:中心公司赔偿向友昌车辆损失险47872元;医疗费赔偿金266.8元,合计48138.8元。

  □说法

  本案是一起鲜见的车辆保险合同纠纷案,它的特别之处在于不能认定事故责任,保险标的物车辆灭失,而引发纷争,合同双方各有说法,起诉在所难免。

  “无法认定成因及责任”,保险人就可以免赔吗?法院认为,从中心公司提供的格式保险条款看,责任免除内容,并没有不能认定事故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约定。同时综观全案事实,此次事故确应认定为单方肇事事故。单方肇事事故的赔付在保险条款中有明确的规定,即保险人对单方肇事事故责任免赔20%。据此,法院依照合同法,保险法有关规定,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约定计赔方法,判令中心公司承担车辆折旧后80%的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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