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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自从北京大学法学院苏力教授10年前发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法治“本土资源论”引发了长久的回应和反响。时值今日,已有越来越多的法律界人士相信,建设中国的法治必然需要利用本土的法治资源;但同样不能否认的是,我们今天的法学院教育、法学研究更多的还是停留在“移植”的法律理论上。 这样的背景下,中国普法网记者与清华大学法学院学生法律视角的民间调查样本,就不仅仅是一种“本土资源”的发掘,对于中国的法律教育与人才培养同样亦有着启示性意义———我们希望首先从法律教育始,一如我们的“法学院宣言”所称,研究本土问题、解答本土问题。
一起“官司”正在四川凉山昭觉县的一个山头上上演。有大概十几人的“原告”在小山包的西侧席地而坐,议论纷纷;而也有十几人的“被告”在山包东侧,或坐或躺,有些人还打起了扑克。 这是一起由于“偷狗”引起的纠纷,“庭审现场”有两个人一直在半山腰穿梭于“原被告”之间,交换双方的意见,提供可参考的建议,化解两方的矛盾。他们是这起“官司”中的“法官”,被凉山彝人称为“德古”,他们要在这山间做出最公正的“判决”。 彝族有着古老的历史,有着自己的文字和语言,并保留着大量的民族习惯法,在我国西南少数民族中属典型代表,特别是德古现象在彝族习惯法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 德古口才好,善于演说,知识丰富,智力过人,懂彝族的习惯法,按习惯法及其案例处理问题,办事公道,能解决问题。 解放前少数民族地区由土司管辖,土司并不解决纠纷,民间纠纷一直由德古处理,营造了一个没有官方司法机构的社会。解放后国家采取民族自治政策,在民族地区也设立了现代的司法机构。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对外交往的增加,彝族人的生活面貌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德古自然也就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不久前,本报记者随同清华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社会实践支队赴四川大凉山地区进行采访,该地区是我国彝族聚集程度最高的地区。这个古老民族的德古现象在现行司法体制下的现状,成为本次调查的重点。 一个没有法官的社会 昭觉县旅游局副局长阿吉拉则司职习惯法研究多年,曾发表过多部有关彝族习惯法的文章,他身上流着正统的彝人血液,少数民族特有的气质在他黝黑的皮肤和左耳圆圆的耳环上体现出来。他将彝族文化视为瑰宝,而他也是在发掘瑰宝的路上乐在其中的人。 彝族古代社会的司法权一直归于民间所有,这与孱弱的土司制度有关。自元朝开始,中央王朝对西南边疆少数民族采取绥靖政策,一些少数民族首领被授予土官之职,形成了土司制度。土司制度的推行,沿袭到清代前期,其中个别土司“世袭”到民国年间。 事实上,土司并不能将其权力在其辖区内全部行使,只能覆盖有限的区域,而留下的权力真空,催生了彝族社会解决纠纷的特有方式———德古,产生了一个没有统一司法体系的社会。 根据阿吉拉则的介绍,实际上土司主掌着行政和军事,德古主掌司法,毕摩主控宗教,权力被有机地分割。 德古的另一个基础就是彝族社会的家支制度,“鸟儿离不开林子,彝人离不开家支”(家支是以父子连名系谱作为纽带联结起来的父系血缘社会集团)。道出了彝族人没有家支即无法生存立足的现象。家支制度是彝族社会以父系血缘为基础建立的宗族体系,家支成员之间的利益紧密捆绑在一起。家支制度的产生也与历史上公权力无法有效地保护个人利益,从而迫使个人通过家支制度进行联合以进行私力救济。家支的存在使个人之间的纠纷上升为家支之间的矛盾,个人需要承担的责任也由家支承担。家支的介入,一方面将纠纷复杂化,另一方面也利于处理结果得到有效执行。 德古处理纠纷时没有国家机器的强权作为保证,而仅依赖于舆论的力量和当事人双方的信用。正如费孝通老生先在《乡土中国》里所描述的那样,在一个与外界孤立和隔膜的社会里,人与人之间十分熟悉,如果一个人有劣迹就会在这个封闭的社会中无法立足。 本新闻共4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