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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昌县全面开展城市医疗救助
 
文章作者: 2005-10-11 14:11:33 【字体: 】【颜色: 绿

 
    凉山日报》新闻网11日消息 为了解决城市特困群众看病难、就医难的问题,提高城市特困群众的健康水平,德昌县全面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订了《德昌县城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在以自我负担为主的前提下,政府给予适当的大病医疗救助。 

    救助范围和条件包括:凡持有本县非农业户口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城镇五保户、未满十八周岁的孤儿、残疾人困难家庭,受突发性自然灾害导致重伤的城市居民,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镇老复员退伍军人、城镇户口中享受原工资40%及定救的精减退职人员和以上人员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属于救助范围;城市医疗救助为治后救助。

    上述人员具有下列情况者纳入城市医疗救助。患心脏病、糖尿病、高血压(Ⅱ、Ⅲ)、再生障碍性贫血、甲亢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精神病、肝硬化、肺心病、帕金森氏症、癌症及甲、乙、丙、丁、戊型肝炎;急、慢性白血病,急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骨髓移植及骨髓移植术后用药、肾移植术及肾移植术后用药、红斑狼疮;受突发性自然灾害导致的重伤;所患病不属于以上大病或慢性病的,但由于治病已经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

   医疗救助办法确定为,被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及转诊上级定点医院)住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在500元内的不纳入救助,超出500元部分医疗费按年龄分段实施救助:男49岁以下、女39岁以下按20%救助,但年最高救助金不超过1000元;男50—59岁、女40—54岁按25%救助,但年最高救助金不超过2000元;男60岁以上、女55岁以上按30%救助,但年最高救助金不超过2500元;城镇五保户、未满十八周岁的孤儿、残疾人不受年龄限制按30%救助,但年最高救助金不超过2500元。

    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部分,按剩余部分的10%救助,但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其中,A类(三无人员)、B类(特困家庭)低保家庭中人员,凭有效“德昌县低保人员优惠证”在国有医院就医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三大常规检查费(三大常规检查费仅指血液、尿液、粪便常规检查费)、X光透视费。C类(一般困难的家庭)低保家庭,凭有效“德昌县低保人员优惠证”在国有医院就医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收取50%的三大常规检查费(三大常规检查费仅指血液、尿液、粪便常规检查费)、X光透视费。

    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城市医疗救助资金来源本着“个人负担为主,国家支持、社会资助为辅,量入为出、略有节余”的原则,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在每年的年初将所需的城市医疗救助金及工作经费纳入预算。县财政年初预算安排、上级支持、社会捐赠和提取的社会福利基金中拿出10%解决。(陈丽霞)

 

(来源:《凉山日报》新闻网) 发送好友:发送给好友 |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责任编辑: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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