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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未尽义务 解除收养关系
 
文章作者: 2005-12-15 09:52:41 【字体: 】【颜色: 绿
    本网讯  12月5日,一宗由于养父母没有抚养义子,而养子也未尽赡养义务的收养纠纷,由雷波县人民法院审结。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协议解除了收养关系。
 
    今年71岁的周品治,居住在雷波县南田乡南塘村。1988年9月1日,时年54岁的周品治与其妻黄秀英已结婚36年,可膝下没有一男半女。一直想收养一义子防老的周氏夫妇于本县汶水镇的李某夫妇达成了收养协议,李某夫妇因其子女多,愿意将五岁的小儿子由周品治夫妻领养。在村干部的参与下达成的这个协议上规定:因周品治夫妇年老无子女,缺人照料。现自愿收养李某夫妇五岁的儿子为养子,取名周高顺。养子到养父母处生活,由周品治负责抚养周高顺,并供其读书。周高顺负责周品治夫妇的生养死葬。周品治名下财产由周高顺一人继承。
 
    1989年3月10日,周品治及李某将协议送到雷波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随着周高顺的户口迁往南田乡南塘村,他正式成为周品治家庭成员之一。
 
    自收养协议达成后,周高顺生父李某两次出借人民币计6230元,由周品治用于生活及医疗方面。1989年7月27日,经周品治夫妇商量,并向雷县房管所申请将周品治房屋划出62.22平方米归周高顺所有。同年8月6日,周品治到南田乡人民政府开具证明,愿意将其名下三间房屋103.93平方米由周高顺继承,并请将该房产登记在周高顺名下,但未有房产证。
 
    周高顺随养父母生活一年后,回到了生父母处。1990年1月,周品治之妻黄秀英病故,李某当即给周品治送去现金1000元,肥猪一头,大米400斤,并将李的其他亲友赠与的礼金一并交给周品治。在李某的协助下,周品治安葬了妻子黄秀英。1990年7月,周品治与本地一青年妇女结婚。从此,周高顺断绝了与养父周品治的来往。不久,周品治欲与养子解除收养关系,但当他向有关人士咨询时,得到的答复却是:被收养人年幼,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于是此事搁浅了下来。
 
    2005年10月,周品治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与周高顺的收养关系。周高顺委托其生父李某为诉讼代理人,积极应诉。
 
    2005年12月5日,雷波县人民法院就经过审理后认为:1988年,周品治夫妇与被送养人李某夫妇协议,收养李某夫妇之子,即收养周高顺。1989年3月,双方到雷波县公证处办理了收养公证。至此,原、被告的收养关系成立。但养子与养父母之间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养父母未尽到抚养教育未成年养子的义务;养子成年后未尽赡养年老的养父,故周品治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请,法院给予支持。经法庭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收养关系;二、周品治房及院坝划出111平方米归周高顺使用;三、周品治与周高顺及李某之间,因收养关系发生的债权债务就此结清。(赖基仁)
(来源:《凉山日报》新闻网) 发送好友:发送给好友 |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责任编辑: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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