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州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编制管理
我州进一步规范全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编制管理。
一是制定了车辆编制管理原则。对州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按原定编数额购车,凡满编的,一律不再增加购车编制。使用上级部门配备的车辆,原则上不占用我州车辆编制数。
从2008年起各县市购置公务用车纳入编制管理,县市政府办确定一名兼职人员负责本地车辆编制管理工作。
二是制定了申请购车编制、更新公务用车的程序。
1、各县市需新增购车编制的,必须先报当地政府初审,财政部门对资金进行审核后,由各县市政府统一报州汽车管理办公室审核,报经分管州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州车管办发增加购车编制批复,各县市方能购置新公务用车;更新车辆时必须先报废原旧车,报州汽车管理办公室备案后方能重新购车。
2、州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需更新公务用车的,报州汽车管理办公室审核,报经分管州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州汽车管理办公室发购车批复,但必须先将旧车报废方能购置新车,不占省下达我州当年车辆编制数。
三是制定了公务用车入户、管理相关规定。
1、各县市及州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凭州汽车管理办公室的购车批复到州政府采购办、州公安局车管所等部门办理车辆采购、入户手续。
2、单位对拥有的车辆,只有使用权、管理权,不允许擅自处理,无权任意转让或长期转借。
3、州公安局车管所必须凭州汽车管理办公室的购车批复方能为购车单位办理新车入户手续。
4、购置公务用车轿车排量控制在2.0以下,越野车价格控制在50万元以下,因特殊公务超过标准购车的,必须经州纪委同意后方能购车。
5、州车管办不定时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及州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购车情况进行检查。凡县市新增编制购车不报州车管办审批的,取消该县市全年购车编制指标;州直部门按有关文件规定给予处理。
一是制定了车辆编制管理原则。对州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按原定编数额购车,凡满编的,一律不再增加购车编制。使用上级部门配备的车辆,原则上不占用我州车辆编制数。
从2008年起各县市购置公务用车纳入编制管理,县市政府办确定一名兼职人员负责本地车辆编制管理工作。
二是制定了申请购车编制、更新公务用车的程序。
1、各县市需新增购车编制的,必须先报当地政府初审,财政部门对资金进行审核后,由各县市政府统一报州汽车管理办公室审核,报经分管州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州车管办发增加购车编制批复,各县市方能购置新公务用车;更新车辆时必须先报废原旧车,报州汽车管理办公室备案后方能重新购车。
2、州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需更新公务用车的,报州汽车管理办公室审核,报经分管州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州汽车管理办公室发购车批复,但必须先将旧车报废方能购置新车,不占省下达我州当年车辆编制数。
三是制定了公务用车入户、管理相关规定。
1、各县市及州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凭州汽车管理办公室的购车批复到州政府采购办、州公安局车管所等部门办理车辆采购、入户手续。
2、单位对拥有的车辆,只有使用权、管理权,不允许擅自处理,无权任意转让或长期转借。
3、州公安局车管所必须凭州汽车管理办公室的购车批复方能为购车单位办理新车入户手续。
4、购置公务用车轿车排量控制在2.0以下,越野车价格控制在50万元以下,因特殊公务超过标准购车的,必须经州纪委同意后方能购车。
5、州车管办不定时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及州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购车情况进行检查。凡县市新增编制购车不报州车管办审批的,取消该县市全年购车编制指标;州直部门按有关文件规定给予处理。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
■发表评论
【凉山日报社声明】《凉山日报》新闻网刊载凉山日报文章已经凉山日报社独家授权。自2005年5月1日起,其他商业网站(新闻媒体网站除外)未经凉山日报社授权,不得转载凉山新闻网上刊载的凉山日报文章。欢迎新闻媒体网站在平等合作的基础上转载凉山日报的新闻,转载务必注明来源"凉山新闻网-凉山日报"。其他商业网站如有合作意向请与凉山新闻网联系。
联系电话:0834-3280888 新闻热线:0834-3280008 投稿信箱:tg@ls-news.net 会员投稿
联系电话:0834-3280888 新闻热线:0834-3280008 投稿信箱:tg@ls-news.net 会员投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