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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起纠纷:楼下装修 楼上好怕
咚咚咚,咚咚咚……
吱吱吱……
随着金属钻器和钝器与墙体的全面接触或部分碰头,2003年11月的某一天,位于西昌市龙旺街E幢D-14的门市内霎时灰尘弥漫,业主李某的工人师傅正在拆除室内部分墙体和墙体内构造柱设施。噪音的分贝引来了三楼的住户刘某等部分业主。
“你想做啥子?是不是想把我们从楼上直接漏下来喔?”
“嘿,老板,你这种乱破坏的做法是不对的喔,我们要到房管局去告你的。”
尽管如此,作业的工人们也没有停止手中的活路。被称为老板的王先生则一脸的无辜。
半个小时的工夫,城管的来了,派出所的人来了,110的人也来了。在大家你一言,我一语的劝说和协调下,此次小工程暂时告一段落。
时隔5年后。
相同的声音,相同的做法在2008 年的年初又发生了。只是这次动工的“老板”换了人,姓李。
于是,今年3月1日,一纸投诉书分别放在了西昌市建设局和市房管局办公室的桌上。投诉书上有22个业主的签名。他们都是E幢2单元的业主。他们的理由是,E幢一楼商铺老板王某和李某不顾三楼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了扩大门面,用欺骗的手段骗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私自动工,改变了建筑结构,增加了主要立柱的负荷,这实质上是一种“挖墙脚”的行为,给整个楼房埋下了随时倒塌的隐患。“此楼房遇到地震时倒塌可能性极大”,因此,E幢三楼的住户要求将龙旺街E幢建筑设计图纸拿出来检查对照到底王某和李某共拆除了多少根支撑柱,立即复原,“保护这25家一百多人的生命”。
而此种纠纷,在西昌的装饰装修市场已经不是第一次了。
因此,E幢三楼的业主和王某李某的装饰装修需要之间的矛盾就成了人们关注的热点,而我国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对此又有什么规定呢?
相关法规: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一般规定摘要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建和其他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而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而在此之前,本文所提到的王某和李某都持有相关部门的认证批示。(西昌市建筑勘测设计院)批示显示,该房屋(D1-14至D1-18五间门市)为框架结构,填充墙为非承重墙,拆除后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安全。
而市民若遇到类似情况可以求助西昌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公室。
职能部门:
西昌市住宅室内
装饰装修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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