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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9月1日起,西昌市在城区主要街道禁止摩托车等车辆通行,购买了电动助力自行车的市民们,非常关注“禁行”路段是否可以通行,纷纷打进本报新闻热线电话。8月21日,记者就此采访了西昌市公安局副局长、交警大队大队长张勇。 记:请问张大队长,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非机动车?是否在这次“禁行”之列? 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4项明确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据此,电动自行车应归类为非机动车,不在这次“禁行”之列。 记:电动自行车有哪些技术规定? 张: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l7761-1999)对电动自行车主要技术参数作了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设计时速不得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重量不得大于40公斤,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得大于240瓦,蓄电池的标称电压不得大于48伏;车轮轮胎宽度不得大于54毫米;必须装有脚踏骑行装置,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每30分钟脚踏行驶距离不得小于7公里。 超出限定标准的车辆不属于电动自行车,应属于机动车,即轻便摩托车。 记:交管部门将如何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 张:目前,主要是通过媒体开展有针对性地宣传,引导市民正确选购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拒绝购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下一步,将对电动自行车逐步实行规范管理,未经注册登记(上户)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确保骑行安全。在骑行电动自行车时,必须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禁止在机动车道行驶,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严禁带人和未满16周岁的人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之规定处罚,拒绝接受处罚的扣留车辆。 (钟玉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