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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大幅度提高
 
文章作者: 2008-05-30 11:18:27 【字体: 】【颜色: 绿

  自2006年12月,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西昌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将每平方米的征收标准在1988年征收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了两倍。近日,记者走访了西昌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单位和人员。

  问: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包括哪些?

  答: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吗?

  答:根据新修订的《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也确定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个人住房纳税的规定有什么变化?

  答:修订后的《条例》,在第二条中增加了一款,作为第二款,将第一款中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定义为:“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按此规定,个人使用土地(包括住房用地)是应该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

  1988年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以来,原国家税务局授权省级税务局对居民住房用地的征免税加以确定。《四川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要求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对此作了规定:“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在新规定尚未出台之前,对个人住房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仍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问:西昌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多少?

  答:根据《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州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的通知》,省、州政府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分别作了调整,我市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一级地每平方米12元,二级地每平方米8元,三级地每平方米6元,四级地每平方米3元,五级地每平方米1.5元,六级地每平方米0.6元。

  问:新征用的土地从何时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缴纳时限在什么期间?

  答:每年的5月和11月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期。可一次性缴纳全年或每半年一缴。

  问:纳税人如何缴纳2008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修订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施行时间为2007年1月1日。但在2007年的征收中,由于我市新的税额标准尚未批准,暂按原税额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纳税人在缴纳2008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时,除按照新税额标准缴纳当期税款外,还应对2007年度的应纳税额按新标准进行补缴。

  问: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哪些减免税规定?

  答:(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本网记者 吉洛打则) 

(来源:凉山新闻网(www.ls666.com)) 发送好友:发送给好友 |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责任编辑:钟 毅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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