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李治平同志为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的决定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李治平同志为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的决定
(2021年2月25日凉山州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凉山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李治平同志为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编辑: 肖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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